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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
2014-06-12 15:09:4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85次 评论:0

鲁煤监培训函〔2014〕14号


各监察分局、各市煤矿监管部门,兖矿集团公司、山东能源集团公司、鲁能菏泽煤电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应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煤矿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通知》就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请将《通知》转发至所有煤矿,督促煤矿企业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切实把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加大考核力度,切实抓好应急培训责任的落实。要将应急培训作为安全培训的应有内容,纳入安全培训年度工作计划。要对本单位所有一线从业人员全面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各煤矿要在6月底以前,对本单位应急培训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重要岗位人员是否参加了应急培训、是否掌握了相应岗位的应急技能。没有参加应急培训的,要及时进行补训;不能掌握岗位应急技能的,要进行离岗培训,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自查情况要于7月上旬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认真落实煤矿应急管理监管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厉查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煤矿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帮助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解决在应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应急培训全覆盖。各监察分局要将煤矿企业应急培训列入执法监察内容,结合煤矿应急预案的备案,严格检查煤矿企业培训制度是否健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培训人数是否达标,一线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应急知识及技能,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6日

 

 


抄送:省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本局:局领导、有关处室。


Tags:转发 国家安全 监管 总局 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生产经营 单位 一线 业人员 应急 培训 通知 责任编辑:sdmt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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